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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5-2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管理规定

实验技术人员是完成实验室基本任务,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实践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高素质的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仪器设备、场所管理、参与实验室教学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隶属于学校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悉国家、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定,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二条 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条 勤于教学科研活动,富有奉献精神和协作意识,积极投身和服务实践教学,努力为教学和科研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协助实验教师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六条 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相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第七条 熟悉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做好实验实习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验仪器性能的检查,耗材的配备等,并随时准备解决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实验技术问题,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实验结束后,做好整理、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努力创造实验技术条件,积极协助实验教师开拓实验项目、扩大实验室开放范围,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

第九条 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掌握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技术,保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努力开拓仪器设备的服务范围,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提倡为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自力更生自己动手研制仪器设备,对于研发项目,可以申报研发计划,申请研发经费,对取得成绩者要予以表彰。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校内调动,由拟调入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实验实训中心签署同意调入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新进实验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学校主办的各类岗前培训,熟悉实验人员的工作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由专业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试讲和评鉴,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从事实验(实习)教学工作,但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本人全部工作量的1/2。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规定条件要求(如学历)而要从事实验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工作,取得实验技术岗位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正式承担实验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组织的各类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凡取得专业资格证书者,在职称评审中将作为重要的条件之一予以考虑。

第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调离时,必须按要求移交有关手续。承担重要任务的实验室人员应保证接替工作人员到位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并在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培训、考核和晋升

第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安排,完成培训和进修任务。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实验技术开发工作,凡是实验原理和方法研究,新教学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实验装置的设计,计算机和大型软件功能的开发等均可申请实验技术开发基金,对取得的实验技术成果,核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鼓励实验室技术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取得有关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个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依据。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或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人事处拟定办法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辑:李家刚